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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文】
甲欠乙9万元。甲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但甲有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甲将自己的住房无偿赠给其亲弟弟,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甲告诉乙自己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乙遂将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赠与其亲弟弟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乙的债权。因甲将房屋处分后便没有其他的财产,将丧失支付能力,乙的债权已难以实现。因此,乙具备了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核心法律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否必须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的恶意?
【观点】必须。只有恶意才能撤销。
【观点】不是必须。无偿转让不需要证明为恶意,可以推定为恶意。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依《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以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判决对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拥有价值为20万元的住房,且该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甲将该住房赠给其亲弟弟。乙完全具备了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甲无偿转让财产,已经危及了其债权的实现。偿行为,不要求主观上存在恶意。可见,乙拥有撤销权。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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