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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 第 220 期 执行编辑: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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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界要闻 Legal headlight

[检察]最高检:“四位一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公安]公安部:治爆缉枪行动查破涉爆案1038起
[人大]人大常委:新道交法5月2日起开始施行
[部委]环保部:规划环评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部委]司法部等:举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普法...
[部委]发改委等:规定经适房登记收费减半
[部委]国土部:今年将重点督察闲置土地处置...
[部委]环保部:环境重大决策须征求民众意见
[部委]商务部:欲出台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规范
[其他]联合国:5月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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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权转让依法有效 未按时偿还股款成...
[房产]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企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三名技术人员被定...
[交通]倒车不慎撞伤他人眼睛 法院判决三方...
[公民]加盖二层楼房受阻 物业公司被判排除...
[公民]跨省特大盗窃团伙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家庭]父亲暴力教子 儿持刀误杀父被判缓刑
[消费]三通漏水房屋遭殃 各有责任对半担责
[评析]噪音扰民不应该 工程经过审批仍要赔 
[专题]噪音污染侵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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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视点]解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新法链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4-23
法界要闻检察
最高检:“四位一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同步推进,有力促进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高检院机关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等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指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机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担任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严格实行“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隶属谁谁负责、党政主官负全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检察业务工作一起筹划部署,一并检查落实,逐步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分工负责,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工作格局和责任分析、考核、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同时,高检院机关还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为契机,深入开展党纪条规的学习,组织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廉洁从检教育等活动,深化领导干部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责任意识。

(摘编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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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公安
公安部:治爆缉枪行动查破涉爆案1038起

    日前,公安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地加大对涉爆涉枪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清理收缴力度,强化破案攻坚和打击处理,有力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3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战果。据统计,截至4月5日,全国(除西藏)共收缴炸药276718.9公斤、雷管883464枚;全国共查破涉爆案件1038起、涉枪案件924起,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2660名,捣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96处,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团伙39个;全国各地共检查涉爆、涉枪单位81602家,发现安全隐患12196起;全国共印发通告2270914份,印发宣传材料1905100份,各新闻媒体共报道与专项行动有关的新闻3803篇(次),共接到群众举报线索1407条、查证属实649条,从中破案613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36人。

(摘编自: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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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人大
人大常委:新道交法5月2日起开始施行

    自2008年5月2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开始施行,据了解,新《道交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反映特别强烈。
    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编自: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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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部委
环保部:规划环评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2008年4月26日,在召开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国际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透露,日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划环评条例》预计将在年内出台。
    与公众所熟知的建设项目的环评不同,规划环评针对的是某个区域或某个行业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两年前中国启动规划环评的立法,去年,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表示,由于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冲突,不少部门和地区对规划环评不支持。
    今年3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对《规划环评条例》征求意见,昨天,杨朝飞介绍说,征求意见阶段将于本月底结束,在经过相关部门再次协商修改后,将由国务院颁布。他预计《规划环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

(摘编自:中新网)

司法部等:举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普法讲座

    2008年4月28日,由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举办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卫星远程普法讲座在北京举行。
    据介绍,举办此次普法讲座,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张勤在讲座中重点讲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自主创新的背景以及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涵、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以及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近期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措施。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以及工商、信息产业、财政、海关、教育等部门近万名相关干部通过卫星远程系统听取了此次讲座。北京有一百多人在法制日报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卫星演播中心演播厅现场听取了讲座。

(摘编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改委等:规定经适房登记收费减半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08年5月1日起,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不再由地方自定,而统一定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依然为每件80元,经适房登记收费减半。
    通知规定,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对于商业用房、政府用房等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只收40元。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摘编自:京华时报)

国土部:今年将重点督察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2008年4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
    根据《通知》,今年国家土地督察将开展重点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供地政策执行情况等督察。
    《通知》要求重点整改地区和典型案件整改查处到位,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按期完成对省、市百日行动工作总体评价。并且,继续加强对“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问题的监督检查,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通知》还要求,继续开展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并进一步完善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摘编自:新华网)

环保部:环境重大决策须征求民众意见

    2008年4月28日,新组建的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部长周生贤表示,环境保护部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环保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部委,环境保护部在制订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同时,确定了新部委的工作规则。该规则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规范了内部工作程序。
    在这份《规则》中明确,环境保护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全面工作,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科学民主决策”的章节在该《规则》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周生贤说,环境保护部在做出重大决策时,要做到“三个不决策”,即: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专家论证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不决策。

(摘编自:人民网)

商务部:欲出台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规范

    2008年4月27日,商务部开始就《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进行网上征求意见,两规范要求,商家对顾客的电子商务信息须保存10年。
    据悉,两规范的内容主要涵盖了对商家法人资格、备案执照、经营行为、支付方式、服务体系等各个环节的考核要求,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达10年之久。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份规范不仅对B2B(企业与企业交易)、B2C(商业与消费者交易)的商家进行了各方面的规范,还对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交易)领域的个人交易者进行了规范,要求在交易中的个人必须以实名进行,同时支付方式也必须保留真凭实据,涉及退换货等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等。
    不过,这两份规范中还没有对个人网上开店办理执照和纳税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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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其他
联合国:5月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

    2008年5月3日,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旨在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全球约6.5亿残疾人的权利从此将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受到保障。
    《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历经5年谈判进程之后,于2006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成为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自2007年3月30日开始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当缔约国达到20个时即正式生效。牙买加是第一个正式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今年4月3日,厄瓜多尔正式批准公约,成为第二十个缔约国,公约开始进入30天的自动生效程序。截至目前,已有12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25个国家正式予以批准。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其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宝贵贡献。

(摘编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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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证券
股权转让依法有效 未按时偿还股款成被告
  2005年8月5日,原股东卢少华与新股东徐建华、万金和、卢绍文签订一份东村小井扩股协议,原告共向该小井投资160万元。2005年11月20日原告万金和与被告聂春耕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以其持有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160万元股权作价150万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聂春耕,当场被告付给原告80万元,尚欠原告70万元立有欠条,并书面承诺用自己的一套住宅房作抵押,被告经营了半年,后因被告未按协议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当场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项80万元,被告在接手后经营了半年,在此期间,其他股东既未提出优先购买权,又未反对被告接收股权转让,为此他们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同时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聂春耕夫妇偿还转让股权款及利息77560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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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房产
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原告沈某,被告马某二人原系同事,被告申报认购了杭州市江干区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资金不够。2006年5月,两人就该经济适用房达成转让协议:原告支付购房款、并借给被告3.1万元;被告取得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及相关房屋产权等证件均应交付原告,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由原告无偿使用,待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被告应及时、无条件地将产权过户给原告,费用由原告承担;房屋产权过户后,被告无须归还借款3.1万元;被告如违反约定,除归还购房款、借款及其他费用外,还需承担35万元违约金
  2007年12月初,开发商向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后,被告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则要求其归还54.3万余元款项,并支付35万元违约金。
  2008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夫妇返还原告夫妇54.3万余元购房款等费用,驳回原告夫妇要求被告夫妇支付3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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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企业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三名技术人员被定罪处罚
  2004年8月到2005年4月,朱某、林某、李某等三人相继进入成都某科技公司工作,朱承担IXP425系列宽带路由器软件的开发,林负责部分软件的开发,李负责硬件的设计。在职期间,3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
  2005年11月,林某到杭州出差期间结识季某,季某提出出资与林某等人合伙做路由器生意。林回公司后,将季某介绍给朱某认识。随后,朱某利用工作之便,将IXP425宽带路由器软件程序复制到个人电脑上。2006年2月至6月,朱某、林某、李某等三人相继辞职离开了科技公司。朱、林二人辞职后,着手利用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开始制作路由器,并找李某负责完成路由器的硬件工作。李某将在职期间掌握的成都某科技公司宽带路由器IXP425硬件设计图纸提供给朱某,并在市内一家写字楼内非法生产路由器主板,销售给杭州和大连一家公司。2007年1月,朱、林二人自立门户,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科技公司,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路由器。事后,成都某科技公司发现,朱、林二人的科技公司生产的路由器和自己的IXP425系列宽带路由器很相似,遂立即向警方报案,将三人抓获。
  2008年4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各处罚金2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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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交通
倒车不慎撞伤他人眼睛 法院判决三方均担责任
  2006年3月27日,巫山人黄明军与重庆渝瑞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渝B45711”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并约定每月交纳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定额税、月检费、季检费、管理费等共计880元。2006年11月20日,重庆渝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2007年7月29日14时左右,黄明军驾驶该车在巫山县苟家水泥厂附近倒车时,不慎将居民田运平撞倒并致伤左眼。经鉴定:田运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07年11月22日,田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明军、渝瑞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城镇人口的标准对自己进行赔偿。
  2008年4月30日上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渝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交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由于被告黄明军倒车时疏忽大意,造成了原告左眼致残的后果。被告重庆渝瑞运输有限公司对黄明军所有的车辆负有管理之责。原告虽然属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三组农民,但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法院遂判决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运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4280元;被告黄明军赔偿原告田运平误工费等6684.57元,并由被告渝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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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公民
加盖二层楼房受阻 物业公司被判排除妨碍
  2006年2月,消费日报社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准备在其食堂上加盖二层,并于2007年8月、11月,取得了施工许可。2007年9月,消费日报社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证等材料准备施工,并在小区公示了施工手续。物业公司知道此车系消费日报社施工车辆,以影响交通为由,不予放行。消费日报社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日报社房产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业主房产相邻,消费日报社在取得了规划和建设许可后,有权组织施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允许消费日报社施工车辆通行,也应当为消费日报社加层利用相邻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对消费日报社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允许其车辆通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所持阻拦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消费日报社仅以租赁合同以及工程签证单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驳回。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十四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在消费日报社取得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对消费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消费日报社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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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特大盗窃团伙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凯、刘保全等15名被告人自1998年至2006年期间采取预谋、踩点、放风、配钥匙、配制解码器、掐断报警器等方式,先后在安徽省的多个市县,河南省的多个市县交叉流窜作案,共盗取普通、2000型、3000型桑塔纳轿车47辆,五菱、昌河、捷达、时代骄子、广州本田等车12辆,总涉案金额200多万元。该团伙分工明确,盗窃、销赃一条龙。盗取车辆后,采取损毁发动机号、车架号,掩盖犯罪事实等方式逃避追捕和追赃。所盗窃部分车辆最低以2000元,最高以30000多元进行销赃。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凯、刘保全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凯、罗军政犯罪团伙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辆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凯、罗军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凯无期徒刑、被告人刘保全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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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家庭
父亲暴力教子 儿持刀误杀父被判缓刑
  2008年的127,晓斌正在网吧玩,父亲张某找到他。张某将其拉到附近姑姑家的地下室进行殴打。打完之后,就用铁丝将其双手绑起来带回家。张某回家后,把儿子双手吊起来继续殴打,并越打越狠,钻心的疼痛让晓斌忍无可忍。晓斌挣脱绳子,向房屋外间冲去,情急之中,抓起一把刀以死来威胁张某住手。张某把晓斌推倒抢夺晓斌手里的刀,在夺刀时,刀尖突然刺入张某的左胸。看到父亲受伤倒在地上,晓斌向附近商店求救,打车把张某送到医院。张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421,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晓斌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杀人罪,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积极找车将其父亲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法院当庭宣判:晓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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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消费
三通漏水房屋遭殃 各有责任对半担责
  住在安庆市某小区的汪女士于2005年10月从一家装饰城购买了自来水管,用于装修房屋。装修完毕后,汪女士夫妇由于长期在外地工作,一直未在家居住。2007年2月,夫妇俩从外地回来时发现房屋多处潮湿,家具、木质装饰脱胶,地板开裂、变形。经检查发现是室内水管的三通渗漏所致,经估算造成损失1.7万元。代理商将漏水的三通交到佛山的厂家检测,认定是“人为造成,属安装使用不当”,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汪女士诉至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使用自来水管时发生财产损害,有权要求赔偿。但原告疏于管理房屋致损失扩大,对此也有过错。遂法院依法判决生产自来水管三通的厂家赔偿原告汪女士财产损失8500元,代理商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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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评析
噪音扰民不应该 工程经过审批仍要赔 

[案情摘要]
  6109厂宿舍修建于1980年,五环路从2000年8月开始修建。被居民告上法庭的路段位于北苑立交桥东,路北与宿舍区毗邻。
  起诉的居民称,自从五环路修建以后,大家原有的生活秩序被打乱,道路与住宅的最近距离仅有2米左右,每天24小时车辆川流不息,加之辅路设计过窄,车辆高速行驶产生的噪音使居民们处在难耐的生活环境中。尤其是五环路解除收费后,噪音扰民的情况更加严重。其中宿舍区1号楼除楼外有约2米高的围墙作为阻隔外,没有任何隔挡设施。
  120余户居民2006年7月向朝阳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首发公司赔偿。

[判决结果]
  百余户居民起诉后,法官认为,该百余户居民因居住的楼房与此前诉讼的两户居民位置相同、噪音源相同,所以百余户居民应可以获得相同的赔偿。经调解,首发公司同意向111户居民提供33.3万元的赔偿款。但仍有10户居民拒绝和解,仍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原有居民的生活区域发生冲突,这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一方面,各方应保持最大的理解与容忍,另一方面,造成影响的一方也有义务在可能的范围内将损害减至最小。
  现在宿舍区的噪声极大地影响了居民生活,道路施工方有消除影响的义务。首发公司虽是按照政府的审批执行城市规划,但不能因建设行为的合法性而被免责。
  剩余10多户居民也领到了胜诉判决。朝阳法院一审判令首发公司为居民安装隔挡窗,并赔偿每户3000元。

[评析]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过去我国城市将环境污染的注意力较多集中在治理水、气、垃圾的污染上,往往忽视了噪声污染。其实,噪声同样危害人类健康,是诱发现代病的一个原因。噪声可以引起神经系统以及心血管系统的疾病,还会使人精力不集中,工作效率下降,甚至导致情绪暴躁、易怒。说噪声污染是人类健康的杀手,并非夸张。
  但在以往舆论往往都是从道义的角度呼唤企业善待环境。但是事实也反复证明,仅靠呼唤是不行的。因此本案中120余户居民的胜诉具有标本意义。它首先告诉我们,“安静”也是一种权利,也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告诉我们,倘若侵犯了公众的“安静权”,即使是按照政府的审批执行城市规划,也不能因建设行为的合法性而被免责。噪声作为一个公害,并非北京才有,在其它城市,民众也同样深受噪声之苦。因此这例诉讼案尽管只是发生在北京,其意义却已远远超越了北京一地。
  公众呼吁加大治理噪声污染的力度,并且将应当噪声污染负责的企业告上法庭,这说明了公众已经摆脱了对噪声污染习焉不察的状况,越来越不能容忍身边的各种噪声——公众的权利意识得以张扬,为“安静”而投诉,既反映了公众对生活质量的理解和追求,也折射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轨迹。
  北京百余户居民捍卫“安静权”而胜诉,也让我们真切地领略到了公众的力量。只有广大公众的权利意识真正觉醒了,义无反顾地维权,不屈不挠地讨“说法”,企业才能真正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公众维权是逼着企业懂得,蔑视公众权益,一定会付出代价。我们无法预料今后还会有多少捍卫“安静权”的诉讼案,但可以肯定的是,倘若企业还在侵犯公众这个权益,那么必将一次次成为被告。
  因此,企业要避免因噪声污染成为被告就要了解噪声污染方面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我们可以因此得出结论:即便首发公司是按照政府的审批执行城市规划,但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目的合法,但具体行为执行过程中并不合法,具体体现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北京作为一个多功能的大型都市,城市功能的交叉,必然造成相互间权利的碰撞。当权利发生冲突时,作为权利个体彼此间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与理解。但这种容忍与理解是有限度的。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居住区域最高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本案中居民宿舍区昼间平均噪声74.5分贝,夜间平均噪声73.9分贝,远远大于国家标准。已经超过“容忍与理解”的限度。同时,施工单位没有能够依法施工,体会附近居民的生活因此受到的影响,故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首发公司作为造成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在以往的诉讼记录中,我们可以发现,首发公司因噪声污染被提起诉讼,已经有过两次。一次是被居民熊宛生告上法庭,二审法院于2001年1月10日判决首发公司做出赔偿。另一次是被居民陈玉梅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判决首发公司做出赔偿,二审维持。虽然赔偿数额并不多,但至少说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处罚的并不严厉,导致企业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而本案由于赔偿额较大,可能会给首发公司一定的启示。
  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有充分的法律意识认识到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让每个居民都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和休息环境!

(编辑:吴红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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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专题
噪音污染侵权专题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人类的一大危害。因噪声干扰引发民间纠纷等事件是常见的,主要集中在高架道路噪声、公交停车场噪声、机动车鸣笛及民航飞机噪声和内河船舶噪声等交通噪声问题及居住小区停车噪声、豢养宠物的噪声,居民早锻炼的噪声及家庭装修噪声等社会噪声。那么我国对于此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请读者阅读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状告俱乐部噪音扰民 最终获法院支持
  2003年8月9日,“飞霖俱乐部”业主张敏与川大花园物管方川大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订了租用川大花园底层营业房的合同,租期5年。张敏经营的“飞霖俱乐部”以夜间经营为主,开设有卡拉OK 包间、歌舞表演等娱乐活动及节日演出活动,其产生的高、低频噪音对三楼以上住户造成严重影响。
  川大花园住户称,俱乐部发出的低频噪音通过墙体传播,造成全家人失眠、血压升高、日渐消瘦,儿子因此不敢回家居住。从2003年11月3日起至2004年1月13日,以川大教师为主的住户们向武侯区执法局举报该俱乐部达13人次。2004年1月5日,川大经济技术公司以俱乐部严重扰民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为由,向该俱乐部业主送达了《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但却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敏的俱乐部产生的低频噪音已构成噪音污染,违反了房租合同第三条“乙方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发出较大噪音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属违约行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房租合同,噪音扰民的“飞霖俱乐部”业主立即腾退并搬离川大花园底层。
(王剑摘编自:四川在线)
  案例之二:全国首例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
  1994年5月,因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拆迁,包括原告张先生在内的52户居民搬到位于京石高速公路旁的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居住。此楼距离公路仅30余米,日夜来往的车辆发出的噪音让全家人寝食不安。张先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别处居住。为了减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终年紧闭窗户。张先生找到有关部门检测,该楼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和张先生相同遭遇的除了9号楼的居民,相隔不远的7号楼居民也受到噪音的折磨。
  不堪噪音干扰的居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02年5月,9号楼的居民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为房屋安装隔声窗并赔偿3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自他们入住起每月支付60元噪音污染损失费,直至安装上隔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9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责任采取减轻交通运输噪音影响的措施,他们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有义务对原告所受噪音污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两个月之内为住户安装隔声窗,一次性支付3000元赔偿金。居民从入住日起至安装隔声窗日期间,每月获得60元的噪音污染损失费。
(王剑摘编自:新浪网)
  案例之三:垃圾短信侵犯安宁权 电信公司遭索赔
  原告丘建东在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购买小灵通一部。2005年8月19日上午11时6分,原告所购的该部小灵通收到短信一则,内容为:“电信好礼遍天下,灵通礼包藏好礼!快发K到129719免费参与短信调查问卷,幸运礼包等着你!询10000,发信人:10000,接收于2005-08-19  11:06”。该条短信系免费短信。9月22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对该条短信进行证据保全。9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发至原告小灵通的广告信息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2元;公证费用7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发送短信息至原告所购买的小灵通,虽未经原告同意,但系被告免费发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供电信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之规定,被告发送讼争短信系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的需要,通过发送健康的服务短信,履行售后服务之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使小灵通具有快捷、高效、经济之优越性,这是被告的职责和权利所在,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发送之内容。本案讼争短信在上午11点发出,未影响原告作息,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条短信造成损害后果,故原告的安宁权并未被侵犯。据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剑摘编自:东北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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