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人类的一大危害。因噪声干扰引发民间纠纷等事件是常见的,主要集中在高架道路噪声、公交停车场噪声、机动车鸣笛及民航飞机噪声和内河船舶噪声等交通噪声问题及居住小区停车噪声、豢养宠物的噪声,居民早锻炼的噪声及家庭装修噪声等社会噪声。那么我国对于此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请读者阅读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状告俱乐部噪音扰民 最终获法院支持
2003年8月9日,“飞霖俱乐部”业主张敏与川大花园物管方川大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订了租用川大花园底层营业房的合同,租期5年。张敏经营的“飞霖俱乐部”以夜间经营为主,开设有卡拉OK 包间、歌舞表演等娱乐活动及节日演出活动,其产生的高、低频噪音对三楼以上住户造成严重影响。
川大花园住户称,俱乐部发出的低频噪音通过墙体传播,造成全家人失眠、血压升高、日渐消瘦,儿子因此不敢回家居住。从2003年11月3日起至2004年1月13日,以川大教师为主的住户们向武侯区执法局举报该俱乐部达13人次。2004年1月5日,川大经济技术公司以俱乐部严重扰民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为由,向该俱乐部业主送达了《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但却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敏的俱乐部产生的低频噪音已构成噪音污染,违反了房租合同第三条“乙方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发出较大噪音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属
违约行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房租合同,噪音扰民的“飞霖俱乐部”业主立即腾退并搬离川大花园底层。
(王剑摘编自:四川在线)
案例之二:全国首例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
1994年5月,因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拆迁,包括原告张先生在内的52户居民搬到位于京石高速公路旁的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居住。此楼距离公路仅30余米,日夜来往的车辆发出的噪音让全家人寝食不安。张先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别处居住。为了减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终年紧闭窗户。张先生找到有关部门检测,该楼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和张先生相同遭遇的除了9号楼的居民,相隔不远的7号楼居民也受到噪音的折磨。
不堪噪音干扰的居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02年5月,9号楼的居民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为房屋安装隔声窗并赔偿3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自他们入住起每月支付60元噪音污染损失费,直至安装上隔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9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责任采取减轻交通运输噪音影响的措施,他们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
主要责任。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有义务对原告所受噪音污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两个月之内为住户安装隔声窗,一次性支付3000元
赔偿金。居民从入住日起至安装隔声窗日期间,每月获得60元的噪音污染损失费。
(王剑摘编自:新浪网)
案例之三:垃圾短信侵犯安宁权 电信公司遭索赔 原告丘建东在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购买小灵通一部。2005年8月19日上午11时6分,原告所购的该部小灵通收到短信一则,内容为:“电信好礼遍天下,灵通礼包藏好礼!快发K到129719免费参与短信调查问卷,幸运礼包等着你!询10000,发信人:10000,接收于2005-08-19 11:06”。该条短信系免费短信。9月22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对该条短信进行证据保全。9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发至原告小灵通的广告信息行为系
侵权行为;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2元;公证费用7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发送短信息至原告所购买的小灵通,虽未经原告同意,但系被告免费发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供电信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之规定,被告发送讼争短信系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的需要,通过发送健康的服务短信,履行售后服务之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使小灵通具有快捷、高效、经济之优越性,这是被告的职责和权利所在,并没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发送之内容。本案讼争短信在上午11点发出,未影响原告作息,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条短信造成损害后果,故原告的安宁权并未被侵犯。据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剑摘编自:东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