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一:使用美白产品致“汞中毒” 消费者告美容院获赔偿
2003年,高女士在北京东方吉丽美容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丽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使用吉丽美白霜进行美容,支付美容费用4276元。2007年4月,高女士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慢性汞中毒”,并于同年4月27日至5月9日、5月16日至22日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165元。2007年5月8日,高女士把其自吉丽美容院购买的吉丽美白霜送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汞含量为55000,为不合格产品。于是,高女士将吉丽美容院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在吉丽美容院接受美白的美容服务,吉丽美容院应向高女士提供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要求的美容产品。然而高女士在接受美白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吉丽美容院向其提供的美白产品吉丽美白霜中汞含量严重超标,致使高女士患有慢性汞中毒,身体受到损害,因此给高女士带来的损失,吉丽美容院应予赔偿。故法院判决吉丽美容院赔偿高女士已花费的美容费、医疗费等共计1.78万余元。
(姜双摘编自:北京法院网)
案例之二:北京稻香村广安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判赔偿摔伤顾客近十万元 2007年3月6日早8时许,52岁的消费者李某某从北京稻香村广安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村公司)购物出门时滑倒。当即,李某某被送往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就诊,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腓骨骨折。当日,李某某被收住院至3月14日出院,在其住院期间行左胫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出院后,李某某休假至2007年9月13日,并需专人护理3个月。李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法院依李某某申请,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其伤情进行
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的
伤残程度为十级。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需恪守的一项基本法则,作为盈利性组织,经营者有能力亦有义务保障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经营者必需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消费场所。李某某在稻香村公司购物出门后,在门前台阶上滑倒受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稻香村公司没有维护好自己场所以及设施的安全无患,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
重大过失。故法院判令稻香村公司赔偿消费者李某某医疗费、鉴定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误工费、伤残
赔偿金等共计九万三千余元。
(姜双摘编自:北京法院网)
案例之三:专卖店里卖假货 “假一赔十”判兑现
2004年元旦期间,位于河南省民权县县城中心地段的一家名牌皮鞋专卖店——真真皮鞋店,为了促销产品,公开承诺假一赔十。张某便以200元购得一双女式名牌棉皮鞋。谁知刚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开胶、鞋面严重变形,无法再穿的情形。经代理商检验,该棉皮鞋是假冒产品。张某便找到店主让其按当时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店主却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
欺诈最多是
双倍赔偿为由,只同意赔偿张某两倍的价款。在协商未果情形下,张某遂将店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真真皮鞋店在促销期间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应是有效的。张某基于此承诺,相信了真真皮鞋专卖店的皮鞋质量,照价购得一双皮鞋,经检验,系假冒产品,故真真皮鞋专卖店应按照约定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如数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最多只是双倍赔偿,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没有特别(合法)约定情况下的一般性规定,专卖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承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遂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
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之规定作出了让真真皮鞋专卖店按其“假一赔十”的服务承诺赔偿张某2000元的判决。
(姜双摘编自:河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