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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日 第 228 期 执行编辑: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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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院:最大限度保证全社会实现公平...
[法院]最高院:利用互联网建立民意表达机制
[检察]最高检: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有望近日出台
[检察]最高检:三条措施化解基层检察官短缺
[公安]公安部:禁毒三年破获毒品案14.4万起
[司法]司法部等:加强救灾和灾后重建法制教育
[部委]海关总署:已查处走私毒品案件159起
[部委]版权局:首次对查处侵权盗版先进者进...
[部委]教育部:新师德规范首次明确教师要保...
[其他]中国批准中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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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京石高速收费5元被诉不当得利 一审...
[反腐]陕西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受贿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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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福建首例人体藏毒走私案疑犯一审被判...
[涉外]福建一起特大偷渡案主犯被判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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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包间费”惹恼消费者 顾客状告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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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法院
最高院:最大限度保证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2008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要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沈德咏要求在提高审判质量上下功夫,确保司法公正。要建立健全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分析评查制度,对于改判发现原审裁判错误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必须通过管案与管人相结合,坚决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协调性和时效性,及时清理过时或与新法律产生冲突的司法解释;要加快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则,尽最大努力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由此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要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检查督导等监督工作机制,并充分实现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业绩考评体系之间的协调,努力形成各项监督机制的合力,确保公正司法。

(摘编自:光明日报)

最高院:利用互联网建立民意表达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审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
    王胜俊要求,要更加重视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关系民生案件的审理,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政策,加大对城乡人居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力破解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等司法难题,有效治理重信重访。 
    最高法院将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加大对法院“一把手”和其他主要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全面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工商、监察、新闻等部门的联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探索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发布制度,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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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检察
最高检: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有望近日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透露,《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草案已于近日推出,广泛征求各地检察机关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后,将交付实验单位实施。
    张智辉介绍,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刑事案件,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认罪轻案将严格控制办案期限,侦查机关应当在15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应当在10日内审结。
    对认罪轻案,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尽量减少询问笔录制作的次数。从第二次开始,主要核对原有笔录,对重复内容不再记录。
    对认罪轻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适用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开示,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罪名以及量刑建议的幅度,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意见一致的,由承办人制作认罪答辩笔录。

(摘编自:法制日报)

最高检:三条措施化解基层检察官短缺

    2008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基层检察官短缺现象,通过积极争取专项编制、招录法律专业大学生、做好司法考试辅导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检察人才队伍。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共招录11512名高校毕业生、1339名选调生充实基层,为西部基层检察院选派志愿者944人,基层编制紧张、人才短缺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仍未根本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指明了方向:着力从根本上研究解决基层检察院编制不足、人才短缺、激励机制滞后等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人才招录力度,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基层检察院空编问题,基本解决基层检察院没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的问题。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采取调剂办案人员、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分步招录急需紧缺人才等办法,进一步解决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官短缺问题。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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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公安
公安部:禁毒三年破获毒品案14.4万起

    2008年6月24日,公安部透露,全国范围的禁毒人民战争开展三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7.4万名;共打掉贩毒团伙2544个。
    据介绍,通过一系列专项行动,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11·02”“8·01”“4·20”等一大批重特大毒品案件,抓获了刘招华、韩永万、钟万亿等80多名境内外大毒枭和重要毒贩,狠狠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据了解,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缴获海洛因17.5吨、冰毒及其片剂19.7吨、鸦片5.2吨、摇头丸500万粒、氯胺酮10.5吨。破获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913起,查处行政违法案件5427起,通过国际核查阻止出口4746.6吨。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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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司法
司法部等:加强救灾和灾后重建法制教育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把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为全面夺取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新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通知要求,大力开展抗震救灾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有关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尤其要把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同时,还要大力开展卫生防疫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做好食品卫生法、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宣传物权法、继承法、收养法、婚姻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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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部委
海关总署:已查处走私毒品案件159起

    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6月19日,海关方面今年已经查处走私毒品案件159起,缴获毒品517公斤,抓获毒品走私犯罪嫌疑人224人。
    海关总署办公厅主任刘广平说,近期全国毒品走私通过西南陆路口岸进入的毒品减少,通过邮递、旅检等途径进入国内的毒品增多;组织化明显,境外遥控,层层雇佣情况很多;涉案人员国籍增多,目前抓获的涉及20多个国家的走私人员,形成了特定的团伙和人群;藏匿毒品手法多样,通过邮递、地毯、人体、旅行工具等藏毒。
    刘广平说,自2005年4月我国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全国海关共立案查处走私毒品案件898起,缴获各类毒品2056.66公斤,缴获毒资5224.61万元,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1330名。此外,全国海关还立案查处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16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71.84吨,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26名。

(摘编自:新华网)

版权局:首次对查处侵权盗版先进者进行奖励
    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对120家单位和94位个人给予329.5万元的奖励,以表彰他们在查处侵权盗版工作中的突出贡献。这是国家版权局首次对查处侵权盗版先进者进行奖励。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包括重庆市版权局、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福建省“扫黄打非”稽察队等单位及北京市版权局版权执法处胡海涛等人。奖励金额来自国家版权局2007年设立的“打击侵权盗版举报、查处奖励资金”。
    为加大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和单位将给予1万至10万元奖励。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2008年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工作会上指出,今年下半年要开展书号网上实名申领试点工作,年底将正式启用“书号实名申领”系统,届时全国出版单位将通过网络申领2009年度书号。
 
(摘编自:新华网)
教育部:新师德规范首次明确教师要保护学生

    2008年6月25日,教育部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
    据了解,上一次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是在1997年,距今已有11年,在新形势下,社会各界要求重新修订该规范的呼声日高。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灾区广大教师始终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舍生忘死,奋不顾身,保护学生,以爱书写了人民教师的伟大师魂,在全社会赢得了高度赞誉。
    此次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条目数量上有所减少,但在具体内容上却得到了充实。比如,在“热爱学生”条目下,旧条款提出要对学生严格要求,新条款则修改成“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特别是“保护学生安全”被首次写入了新《规范》。该内容明确了“保护学生的安全”是教师群体所应该遵守的职业精神,需要广大教师共同遵守。“保护学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保护学生的老师师德肯定是有问题的。”

(摘编自: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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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其他
中国批准中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

    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介绍,中国与阿尔及利亚自1958年12月20日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随着中阿两国关系的发展及人员往来数量的增多,涉及双方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2006年11月6日,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阿尔及利亚外交部部长贝贾维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
    中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司法协助的拒绝或推迟;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请求的执行;调取证据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交流法律资料;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
    中阿引渡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移交被引渡人;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移交财物;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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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保险
直升机失事引巨额保险理赔纠纷 终审判赔3400万
  2002年3月,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所有的一架麦道直升机租赁给广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通用航空公司为该直升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保险范围包括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等,为期一年,保险金额6900万元。
  2005年2月10日,该架直升机在飞往长江口锚地作业时失事,造成机上4人中2人死亡,1人失踪。两天后,华融公司和通用航空公司联名向华安保险提交“预付赔款报告”,告知出险事故情况,申请预付赔款300万元。2月16日,华融公司向华安保险发出“关于要求对失事直升机进行理赔的函”。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华安保险陆续向华融公司作出2100万元赔偿,向通用航空公司赔付400万元,但此后却以未获得对方提供的保险单原件、民航总局的事故鉴定结论等材料为由不再对剩余款项作支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已查明事故原因为飞机制造缺陷,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向华融公司作出赔付。据此,法院判决华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向华融公司赔付保险金3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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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土地
北京城管遭索赔6亿:法院判定强拆行为违法
  1993年起,上地建材城董事长郭俊琴及其所在的双清公司及上地建材城,先后与海淀乡树村大队正白旗生产队、北京市海淀海鹏农工商公司签订了多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建材城开工之初,海淀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双清公司颁发了面积为16000平方米的《开工证》。1998年,因建材城中7120平方米的建设违法,原海淀区规划管理局对双清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部分违法建设予以罚款,但决定罚款后可以保留使用,在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2004年7月21日,海淀区城管大队向上地建材城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建材城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责令其于7天内自行拆除。7月28日,海淀城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对上地建材城进行强制拆除。7天后,建材城被夷为平地。
  郭俊琴对此强拆决定不服,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行政诉讼,一是请求法院确认海淀城管的拆除行为违法,二是向海淀城管大队索赔6亿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海淀城管大队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摘编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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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交通
京石高速收费5元被诉不当得利 一审原告败诉
  2007年7月9日,赵某途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并交纳了5元高速通行费,同时得到一张发票,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而该公司已于2006年10月23日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该票据在公司名称变更后已经为废票。因此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退还其5元道路通行费。
  首发公司辩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8日《关于同意将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经营权授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将京石路经营权授予我公司,并在经营期限之内。对京石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是首发公司的合法权利,赵某使用了国有资产,接受了首发公司的服务,交纳通行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即使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赵某在当时也只是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而不是在交纳之后有权要求退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要求返还通行费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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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反腐
陕西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受贿被判死缓
  2001年4月,陈双全被任命为高速集团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高速集团先后成立了陕西西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建设了咸阳机场高速、黄延高速和西汉高速。陈双全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先给下属“打招呼”,让多家关系施工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由其内定名次,专人透漏标底确保关系施工单位中标的手段,为多家施工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巨额财物。
  法院查明,陈双全受贿合计912万元人民币、93万美元、1000万日元,实得受贿款812万元人民币、93万美元、1000万日元。案发后,其本人及亲属退缴赃款496.29万元人民币、310万港币、64万美元、570万日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双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6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双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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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劳动
职工为留学主动辞职 补充养老金归公司所有
  2007年9月,何先生要到美国留学,向其所在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工作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烟草公司为何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公司拒绝将何先生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何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被拒后诉至法院。
  烟草公司辩称,补充养老保险金非工资范畴,依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规定,企业有自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权利,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是非强制性的。公司制定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或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企业的,取消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原记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现何先生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据规定,将公司为何先生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于法有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设立补充养老金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养老生活质量,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留住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原告辞职,公司对其补充养老金的处理可依据公司的规定执行。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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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涉外
福建首例人体藏毒走私案疑犯一审被判死刑
  2007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康奈特(22岁,泰国人)受尼日利亚男子KEN的指使,从泰国前往印度新德里市准备走私毒品。5月5日,另一名尼日利亚男子JOHN在新德里市交给康奈特随行机票和83粒用透明胶带缠绕成椭圆形的毒品,让其吞服后乘飞机从新德里经香港中转入境厦门,然后将毒品带到广州,再按KEN或JOHN的电话指示将毒品交给指定接货人。事成之后,康奈特可得到酬金2300美元。5月6日,康奈特在厦门海关被抓获。
  此前,康奈特还曾于2007年1月7日、2月21日从新德里至广州探路,并于2007年1月21日、3月21日通过人体内藏毒的相同方式顺利入境,共成功走私80粒(每次40粒)毒品海洛因至广州交货。
  2007年12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康奈特死刑。
 
(摘编自: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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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起特大偷渡案主犯被判刑13年
  2006年1月31日,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侦查队在公安部边防局、省边防总队和福州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在上海、天津和福州等地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组织偷渡案件,抓获涉案偷渡组织者15人、偷渡人员20人,缴获各类护照287本、伪假出入境证章68枚及大量伪造的签证纸和各类出入境证明材料,查扣车辆、电脑、账本等大批作案工具及涉案款项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还缴获手枪1支、子弹3发。
  经审理查明,杨游明团伙从2002年至2006年间,以组织他人出境旅游、商务考察、出国留学等名义,伪造证明骗取签证,多次组织人员偷渡国外,其中主犯杨游明组织偷渡出国的人员多达130余人。
  2007年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主犯杨游明、张继武、王珠英3人有期徒刑13年、8年和5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5万元和4万元;其余12名从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不等。主犯杨游明用于组织偷渡的400余万元赃款也被没收。杨游明等人提出上诉。
  2008年6月上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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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其他
17岁女孩开赌场获刑成为全国首例
  2008年3月27日,郑州市金水警方在辖区陈砦村一民房查处一赌场。2008年5月29日,张大松、朱河、李小妹和艾可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8年6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张大松是主犯,另外三人是从犯,其中,17岁的艾可儿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这是2007年11月6日“两高”司法解释确定“开设赌场罪”新罪名以来,全国首例因该罪名被判刑的未成年人。
 
(摘编自: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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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评析
“包间费”惹恼消费者 顾客状告酒楼收费不合理
【案情摘要】
    今年30岁的刘先生到麻辣诱惑酒楼包间内就餐,餐后被酒楼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间费”,消费者刘先生认为该收费不合理,遂将该酒楼告上法院。2008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评析】
    出门消费自然要明明白白,但在很多时候,明白消费却是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难题。现在有很多餐厅规定,消费者进入包间就餐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包间费”,更有一些“聪明”的餐馆,取消“包间费”,却在菜单上“做手脚”,包间和外面大厅实行a、b两种菜单,包间的菜单标价高于大厅。消费者对额外费用的收取已经习以为常,目前,许多人认为餐厅收取“包间费”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但餐厅收取“包间费”是否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
    本案中,原告刘先生到麻辣诱惑酒楼包间内就餐时被收取了80元“包间费”,刘先生认为“包间费”应计入菜价,遂以酒楼收取“包间费”不合理将其诉至法院。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消费者因“包间费”问题起诉餐饮经营者的案件。
    原告认为:被告麻辣诱惑酒楼作为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包间费”,应当预先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并对收取“包间费”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另外,提供包间是餐饮经营者的配套义务和附随义务,消费者使用包间的费用已经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计入菜肴的价格之内,因此,经营者再向消费者收取“包间费”属于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强迫交易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被告麻辣诱惑酒楼则辩称:顾客进入包间前服务人员会对“包间费”进行口头提示,进去后,包间的显眼位置也放有提示牌,因此原告系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包间进行就餐消费的。包间是酒楼为顾客提供的服务,费用是根据房租和人力成本计算出来的,因包间占用空间大,且需专人服务,酒楼投入的成本较多,况且目前没有相关禁止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因此该费用的收取合法合理。
    对于“包间费”的收取,原被告各有说辞,社会上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就“包间费”的收取及其引发的争议本身而言,不能一概而论,需就事实本身并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从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规定说明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在消费时,提供服务方应当明确告诉消费者所有与消费有关的内容,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合理收费。
    2007年12月1日商务部出台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规定,餐馆“需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即经营者在“明示收费”的情况下根据餐厅的等级和包间的设施程度,可以适当收取“包间费”,如果经营者不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即没有“明示收费”的说明,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来看:《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包间并不是饭店必须提供的义务,“包间费”只是一般服务消费以外的单独收费,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消费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消费者到餐厅就餐消费前,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有关收费情况,由消费者来选择是否进行消费。经营者在“明示收费”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包间费”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从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来看:《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厅营业,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双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餐饮经营者在“明示收费”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合理的“包间费”遵循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在这个前提下,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没有受到侵犯。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认定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包间费”是否违法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只考虑消费者的权利,忽略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应正确认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各国立法普遍给弱势群体以倾斜性关怀,消费方面的立法表现得较为突出。我国立法亦是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了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对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而对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但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应予以忽视,商务部出台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 保障了餐饮经营者的一些合法权益。
 
(编辑: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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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专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专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日益增长。但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屡遭侵犯。怎样维权?怎样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请读者仔细阅读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使用美白产品致“汞中毒” 消费者告美容院获赔偿
  2003年,高女士在北京东方吉丽美容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丽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使用吉丽美白霜进行美容,支付美容费用4276元。2007年4月,高女士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慢性汞中毒”,并于同年4月27日至5月9日、5月16日至22日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165元。2007年5月8日,高女士把其自吉丽美容院购买的吉丽美白霜送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汞含量为55000,为不合格产品。于是,高女士将吉丽美容院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在吉丽美容院接受美白的美容服务,吉丽美容院应向高女士提供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要求的美容产品。然而高女士在接受美白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吉丽美容院向其提供的美白产品吉丽美白霜中汞含量严重超标,致使高女士患有慢性汞中毒,身体受到损害,因此给高女士带来的损失,吉丽美容院应予赔偿。故法院判决吉丽美容院赔偿高女士已花费的美容费、医疗费等共计1.78万余元。
(姜双摘编自:北京法院网)
  案例之二:北京稻香村广安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判赔偿摔伤顾客近十万元
  2007年3月6日早8时许,52岁的消费者李某某从北京稻香村广安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村公司)购物出门时滑倒。当即,李某某被送往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就诊,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腓骨骨折。当日,李某某被收住院至3月14日出院,在其住院期间行左胫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出院后,李某某休假至2007年9月13日,并需专人护理3个月。李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法院依李某某申请,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需恪守的一项基本法则,作为盈利性组织,经营者有能力亦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经营者必需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消费场所。李某某在稻香村公司购物出门后,在门前台阶上滑倒受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稻香村公司没有维护好自己场所以及设施的安全无患,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失。故法院判令稻香村公司赔偿消费者李某某医疗费、鉴定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九万三千余元。
(姜双摘编自:北京法院网)
  案例之三:专卖店里卖假货 “假一赔十”判兑现
  2004年元旦期间,位于河南省民权县县城中心地段的一家名牌皮鞋专卖店——真真皮鞋店,为了促销产品,公开承诺假一赔十。张某便以200元购得一双女式名牌棉皮鞋。谁知刚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开胶、鞋面严重变形,无法再穿的情形。经代理商检验,该棉皮鞋是假冒产品。张某便找到店主让其按当时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店主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欺诈最多是双倍赔偿为由,只同意赔偿张某两倍的价款。在协商未果情形下,张某遂将店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真真皮鞋店在促销期间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应是有效的。张某基于此承诺,相信了真真皮鞋专卖店的皮鞋质量,照价购得一双皮鞋,经检验,系假冒产品,故真真皮鞋专卖店应按照约定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如数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最多只是双倍赔偿,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没有特别(合法)约定情况下的一般性规定,专卖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承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遂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之规定作出了让真真皮鞋专卖店按其“假一赔十”的服务承诺赔偿张某2000元的判决。
(姜双摘编自: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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