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意法律信息评论 2006年 总第1期 会员特刊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目录页 下载电子版会员特刊

2.2 专业化服务

因特网已经构成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信息资源系统,信息资源多以数据库、超文本、多媒体等电子形式存在,其种类繁多,内容广泛。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信息环境恶化问题:网上信息泛滥,鱼龙混杂,信息污染现象严重,增加了用户获取信息知识的难度,延长了用户信息获取的时间。因此,人们借助于网络寻求所需信息时不再象以往那样关心信息资料的数量而是关心信息资料的价值量。尤其,在法律行业是一个严谨的行业,信息的准确度十分重要。

2.3 特色化服务

当今环境下的特色化服务主要是指特色化数据库提供的信息服务,特色数据库由特色内容和特色技术构成:特色内容是指开发出富有特色的内容体系,特色技术是指要有一定的规模,要有有效的检索功能,要有多媒体信息,要有互动界面,要能提供全文检索。特色化数据库是服务的内容,它是吸引用户最为关键的因素。同时,信息供应商还为用户提供特色化的服务形式,如记录用户的需求信息,为其提供专业或相关专业信息的主动推送服务。

2.4 远程化服务

网络环境下,用户对信息的需求已经从特定部门向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转变,信息服务已经逐步趋向国际化。像美国IBM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遍及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由此可窥见信息服务远程化之一斑。目前,远程求医、远程求知、远程贸易、远程签约、远程教学等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趋势,因此,提供

法律方面的远程信息服务应运而生。远程化服务是一种新的服务方式,它改写了传统的业务方式,进而发展为网络信息时代的办公革命,它能提供最直接和最直观的全文信息浏览、数据库下载、信息传递和信息咨询,它是一种集咨询、信息检索、文献提供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的服务。

2.5 时效性服务

网络服务最大的优势应是速度,在信息社会,速度往往是制胜的关键。据美国有关咨询公司调查,如果一个网站不能在8秒中之内吸引上网者,那么上网者就会离开;联邦快递公司也认为在航空包裹运送业务中的竞争优势不是价格,而是传送的速度,即“绝对、无条件地在一夜之内送达”。同样,针对读者提出的信息需求,如果信息供应商的服务滞后,那么在前一段时间极具价值的信息现在可能就一文不值,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3.法律行业需要名牌信息服务行业

随着社会信息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信息的重要性,而法律信息供应商也应具有搏击于网络信息时代的勇气和决心,为此应树立品牌意识,通过打造名牌法律信息服务给该领域的人群最权威、最专业、最人性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法律信息评论 200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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